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劳动者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赔偿培训费用损失为由,限制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