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明确了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第41条),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医疗期虽然与解除劳动合同密切相关,但并非抵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劳永逸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