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将劳动者违法退回不属于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用工关系并无法律依据。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2019年12月)第六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后,要求恢复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被违法退回后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者被退回前的工资标准共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