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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为经济补偿(不是劳动报酬)!

编辑:未知 来源:劳动法天平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问题,目前各地都是各自执行各自的政策,有些认为属于劳动报酬,有些认为属于经济补偿或福利待遇,最高院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其性质问题,为什么性质如此重要?因为性质不同,劳动者可以行使的权利也是不同的,例如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如果不是劳动报酬,劳动者则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张经济补偿。而且性质不同,也关乎时效的起算问题,因此性质不明,司法实践将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在小编所在的重庆市,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问题就曾出现过不同意见,例如在重庆高院(2019)渝民再225号民事判决中就提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为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在重庆高院(2020)渝民申3137号民事裁定中则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为劳动报酬。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7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40-241页)中则明确提出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为经济补偿,而非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是在解释终局裁决的类型时提出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为经济补偿,而非劳动报酬,原文为“我们认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至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劳动争议审判的业务部门其明确观点即是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为经济补偿,而非劳动报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其与重庆高院(2019)渝民再225号民事判决中所持观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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