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可以。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