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入职竞争公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5日,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双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腾讯上海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腾讯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
孙某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辞职,腾讯上海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0年1月21日,腾讯上海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孙某不服,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腾讯上海公司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Z公司罗列在内,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我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用人单位辩称:Z公司与我司存在竞争关系,孙某为Z公司提供劳动,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法院认为
孙某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Z公司处工作,而Z公司与腾讯上海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孙某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采信腾讯上海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上海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上海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7,985.52元并支付违约金976,441.28元。
劳动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事,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结合本案,我们提示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需要承担违约金外是否还需要同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劳资双方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可。
2、对返还事宜无明确约定的,关于补偿金的返还事宜,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三,其一、支付违约金,其二、赔偿损失,其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导致一定程度择业受限的补偿。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应对价,已经支付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补偿,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按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在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其享受补偿金的基础条件将不复存在,其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理应退还给公司。同时,鉴于司法实践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将是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并明确违约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