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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最近疫情蔓延,为防控疫情,政府要求居家办公或者暂停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受疫情影响,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了?汪旺军律师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若继续停工,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不同省市的标准不一,企业应参考当地的具体标准。

 

汪旺军律师认为,虽然最高院或者各地法院认为疫情疫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不可抗力,双方合同因疫情原因收到影响无法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但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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