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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疫情期间如何发放工资的问题?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受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很多的单位都都暂时停工停产,员工也在居家隔离,那么在此期间关于员工的工资应如何发放?汪旺军律师就有关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员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应如何支付工资?

 

对于员工收益请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工资支付分情形处理;1、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3用人单位既无法安排员工线上办公,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员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汪旺军律师认为疫情给我们的生活、工作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疫情期间,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在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损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相互谅解,共同做好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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