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任然在从事着相关的劳动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许多用人单位借此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汪旺军律师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谈谈自己的看法。
综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可知,我国并未禁止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和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几种选择。作为用人单位,无论作出上述哪种选择,都有义务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劳动者对其后续养老保险的缴纳、转换、新的用工关系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选择。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尚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告知其选择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也未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亦可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汪旺军律师看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既要保障此类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性安排,已经对此类用工条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分配,能够达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