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汪旺军律师对于解除或种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予以梳理,与大家进行分享。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劳动者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9、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3、劳动者死亡,或者劳动者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汪旺军律师看来,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是劳动者主体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的合同标准续约,但劳动者拒绝,着这种属于劳动者一方主动的情形。还有就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致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为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无过错,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