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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劳务派遣是另外一种模式的用工形式,它是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并不会从事生产等工作,而是将劳动者派遣至需要人员的单位,劳动者实际在接受派遣的单位从事生产工作。劳动者和实际用工的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这样的一种用工形式,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派遣单位是否需要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了?汪旺军律师就此问题在这里做一分享。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5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6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中,当用工单位因为种种原因将人员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继续履行和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派遣单位将退回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在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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