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也会遇到有劳动者咨询有关劳动纠纷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到违法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还有是否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汪旺军就有关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与大家做一分享。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汪旺军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也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并且,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做到了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那也不需要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作为劳动者来说,在维权的过程中,不管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在主张相关请求时应区分自身的实际情形,提出有依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