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6月1日起,上海进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阶段。同时,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返岗需要提供72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24小时内核酸采样证明。最近接到多起职工咨询,询问员工做核酸过程中摔跤骨折等意外受伤,能否算工伤?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相对特殊和复杂,在此通过6个案例解答的方式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公司通知张三周一要返岗上班,张三周日(前一天)到居住所在小区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过程中,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解答: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工伤的关键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三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做核酸检测发生意外受伤,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例二:李四在上班期间,到所在办公楼宇设置的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过程中,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解答: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李四在上班期间到所在办公楼宇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合理区域的要素,争议点能否主要在于能否认定为“工作原因”?实践中,基于为了保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考虑,对于工作原因的认定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并不仅指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才算工作原因。例如,员工在上班期间在食堂、卫生间意外摔跤受伤也属于“工作原因”范畴。办公楼宇为了方便职工核酸检测而设置核酸采样点,也是为了方便楼宇企业和员工的工作需要,员工在上班期间工作时间做核酸检测应纳入“工作原因”的范畴,认定为工伤更符合立法目的。
案例三:王五在下班途中,顺路到单位附近的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过程中,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解答: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五在核酸检测过程中受伤,尽管是上下班途中,但是因为自己摔跤而受伤,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赵六在下班途中,骑共享单车顺路到单位附近的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过程中,不小心骑车摔倒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解答: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赵六是下班途中骑共享单车不小心摔倒,虽然属于交通事故,但是受伤的责任在自身,要系“非本人的主要责任”才能认定,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孙七在下班途中,顺路到单位附近的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过程中,被他人驾驶车辆撞倒受伤,对方全责,能否算工伤?
解答: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孙七受伤,是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核心点在于“孙七在下班途中顺路做核酸”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现阶段员工做核酸,很显然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公司要派周八去外地出差,临时安排员工去附近核酸采样点做核酸,周八在做核酸过程中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解答: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周八外出做核酸,是受公司指派,属于因工外出。因公外出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关认定受伤时间、受伤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事故责任等涉及工伤认定的相关因素都是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的。如果职工提供了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病历证明等初步证据的,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工伤认定是一个严格且较为复杂的事情,工伤认定结论以工伤认定部门做出的认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