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法常识 >> 正文

劳动诉讼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终审制。即有关劳动的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任意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还不服的,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实行一裁终局的劳动案件用人单位无法在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在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纠纷中,有的劳动这会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审理过程中又车会申请,过段时间后在重新提起申请?那么劳动仲裁申请可以撤回重新来过,那么劳动诉讼是否也可以撤回重新来过?

 

劳动仲裁可以撤回后重新申请,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在裁决正式做出之前都可以撤回。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但劳动诉讼,则不是想撤回就撤回的,撤回之前应当慎重。虽然一般的民事诉讼可以撤回,但劳动争议却有完全不同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可以撤回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但劳动争议的一审,按规则,一旦撤回,原仲裁裁决就生效了,也不会受理,已受理的则驳回起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中明确: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6月出版)中也明确: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