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约定无需缴纳社保,并有证据证明已将社保中劳资双方各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已向劳动者支付的,在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9059号判决书就认定:一、王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市南沙区横沥某百货商场返还社会保险费用20666.42元。二、王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市南沙区横沥某百货商场返还社保补贴 20000元。三、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江苏和北京就明确:
(一)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中明确: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者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中明确:48、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