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范围如何规定?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外国企业(含外国机构、外国人)与本市市属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投资额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本市企业与其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企业与职工,本市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5、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除市仲裁管辖的第3、4、5项外),由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