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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合同且克扣工资,员工该怎样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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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合同且克扣工资,员工该怎样维护权利?
 
问:我去年8月进了一家服装批发公司,当时老板并没有跟我说要签什么劳动合同之类的。我当时法律意识也很淡薄,没有签就没有签了。刚开始的时候工资发放很准时,也就没有在意。可是后来时间长了,慢慢就会拖欠我们的工资了。老板对此只是以忙做为理由。公司的同事都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我想问一下,公司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合法吗? 我在今年的5月底辞职了,走的时候公司不给结算工资。说要等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一起给,也就是6月份的十号,结果一直没有消息。我问她们,她们现在又给我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本来工资就不高,被七扣八扣扣得没几个钱了,现在又这样。实在感觉太气人了。请问下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吗?我可以怎么做呢?

答: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肯定不合法,对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具体赔偿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年初到现在的五个月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双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应向你支付半个月的工龄经济补偿金。

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其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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