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劳动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劳社部发[2008]3号),由于法定假日比原先的10天增加一天,制度计薪日由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执行该新规定。因此,加班工资基数不变,但计薪日增加的情况下,加班费将比往年略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