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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账户及帐户继承的规定

编辑:上海劳动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职工个人账户及帐户继承的规定

 

  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四种支付办法:

  (1) 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2) 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3) 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 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如果是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单位划入的部分不能继承。

  如果是离退休后死亡的,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专门用于职工养老的,如果职工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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