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经历的劳动者与单位所签的合同无效吗?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因劳动者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而决定聘用,但如果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采取了欺骗方式而签订的,经查劳动者不存在在多个企业从事过相关职位的经历,企业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劳动者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过往的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劳动者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