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这一条看,办事处与你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是完全合法的,问题出在试用期的延长上。《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延长试用期为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约束。
办事处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考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