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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特殊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编辑:上海劳动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劳动合同中,特殊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中,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的当事人包括: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2、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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