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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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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它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它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劳动者在求职时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从而被公司录用,公司在试用期内通过调查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以劳动者未移交工作资料为由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未办理退工手续期间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准备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通知劳动者提交劳动手册协助办理,劳动者以公司对退工损失只字不提为由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属于因其本人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在公司通知后所形成的损失,按规定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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