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法常识 >> 正文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什么程序组织鉴定劳动能力?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什么程序组织鉴定劳动能力?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

 

  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提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