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陈志群律师提示,以上两种情形只要完成其中一种的举证即完成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