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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归属发生争议,请求确认股权一方的举证义务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陈志群律师提示,以上两种情形只要完成其中一种的举证即完成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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