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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因股权代持而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例

编辑:陈道喆等 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按:该新闻报道的案例中,境外投资者因故找国内企业或个人居民作为股权代持者,但代持过程中出现某种状况需要确认股东身份。请注意的是,代持股权的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不属于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范围,否则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报讯(通讯员陈道喆陆一婷记者袁玮)不少境外投资者因各种原因不愿将其投资者的身份公示出来,而寻找国内的企业或个人作为显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但这种投资方式承担较大风险。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支持原告日本A株式会社要求确认其为在沪B公司的股东身份。事情追溯至2004年,日本A株式会社考虑到以外商身份开办公司手续比较繁琐,因此A株式会社社长福田先生委托朋友葛先生在沪设立B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上由葛先生及其妹葛女士作为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但实质上A株式会社提供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但后与葛先生产生纠纷,2009年下半年B公司开始处于停业状态,2010年8月因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B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A株式会社认为葛先生须对公司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承担相应责任,但以什么名义追偿呢?毕竟A株式会社不是工商登记中B公司的股东。因此,A株式会社诉至法院,要求先确认其股东身份、将B公司股东由葛氏兄妹变更为A株式会社。

  庭审中法院查明,B公司虽以葛先生名义设立,但实际的资金提供、资金管理及公司运营均由A株式会社负责;每月底葛先生领取工资人民币1万元,并在年度决算时将利润的2.5%作为特别奖金支付给葛先生。葛氏兄妹也当庭确认日本A株式会社是B公司真正的老板,并同意变更股东。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B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故法院对日本A株式会社要求确认其为B公司的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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