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定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而引发的纠纷。以下主要以隐名股东显名为例进行研究分享。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院管辖
因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自己具有或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公司为被告,与案件处理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
我们重点提示,实务中要特别注意,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必须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股东资格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肯定自己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股东义务。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的,不符合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原告将会被认定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将会被法院驳回。
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九民纪要》第28条。
五、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实务要点
我们提示,原告负有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证明:1、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存在代持合意;2、自己要求显名的主张获得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的同意。
我们建议,用于证明存在代持合意,通常可以是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留下沟通记录、银行转账时做好备注“投资款”等,用于证明代持行为已经取得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的同意,通常可以让其他股东签字表示同意代持行为,还也可以拉个微信群等其他方式表示同意,诸如此类有据可循的做法。实践中,如无书面代持协议,而资金流转的关联性证据又存在缺陷或瑕疵,往往会使得资金性质的认定上出现偏差。如无法取得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的证据,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取得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实质性认可,也会被法院认为已经完成该项举证,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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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一兵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及企业合规非诉业务,电子邮箱:zhouyibing@bannerlawyers.com。
陈志群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诉讼业务20年,通过专业上的极致努力取得一个又一个成功案例。电子邮箱:tolaw@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