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转为认缴登记制,对特殊行业及性质的公司注册资本依然保留了实缴登记制。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刑法关于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及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
一、法律修订后刑法规定也做出了调整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虚假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公司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类型
目前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也就是说保留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主要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类的公司,例如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其次还有特殊的行业,比如直销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
三、依然会面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处罚的公司
1、保留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也就是之前说的金融类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然受到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相关规制,一旦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就会面临严厉的刑事法律制裁。
2、新公司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相关虚抽逃出资的行为
(1)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14年3月1日之前的公司,尤其是在公司法修改后还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相关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可以追究刑事犯罪。
(2)对于新公司法已经不要求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类型来说,相关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发生在2014年3月1日前,则如果符合相关出资类刑事犯罪的,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又依据从轻的原则,因为新的刑法条文修改后,不再对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适用,也就是说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