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关于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请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可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起诉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因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者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7、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在给其补缴的宽限期后仍未缴纳的,公司因按减资程序或者安排他人缴纳相应出资为由请求解除瑕疵出资当事人的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及瑕疵出资的股东为诉讼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