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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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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网律师整理发现,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实出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推断出真实出资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出资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即货币,或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关键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由专门的验资机构验证其真实性。这样就将所有的出资财产规定到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上来,也就是货币,有利于统一作价,统一清算,可以避免无谓的纠纷。其次,出资必须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股东将财产出资以后,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财产的处分权依法归公司所有,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这也是公司与合伙的最大区别之一。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形式可以对照真实出资来看,包括出资的的财产不适当、没有出资或没有交付足额出资。出资的财产不适当即财产本身不实货币,也不能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也不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例如劳务、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等)。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没有足额交付出资的情况主要指股东未按期足额交付所认缴的资本。
  (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从公司取回或者抽回出资的客观行为,在实践当中并不考虑抽逃者的主观性,即只要是侵害公司初始资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都应当属于抽逃行为。区分抽逃出资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关键在于,从注册资本中出来的资金是否仍属于公司,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某股东经所有股东同意,从注册资本中抽出40万。如果这40万仍属于公司,即只是从注册资本变成了公司的其他财产,则属于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如果这40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其他主体,则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救济方式:在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均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股东,要求其归还其抽逃的公司资金;对于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对抽逃资金的股东提起诉讼;对于债权人而言,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必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增加了债权人不合理的风险。所以债权人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可以通过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当出现股东出资不实而导致公司出现问题时,上海法律网律师建议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进行补救:
  (1)减资。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现问题,公司欲吸收新股东,但受制于出资不足股东无法出局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被动做法。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增资、减资属特别决议,须经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出资不足股东控股,公司将无法做出股东会决议,导致减资无法进行。因此,公司在章程中应该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表决权等问题,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该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责任,则其就未出资部分将丧失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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