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须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因股东出资纠纷所产生的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来确定,诉讼主体是判定管辖的基础和依据,只要确定了主体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所产生诉讼的管辖一般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