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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类型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股东是认购新增资本的主体。司法实践中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因行使优先认购权产生的纠纷。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股份时,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于非股东认购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做出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本条允许股东之间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二,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认缴;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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