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对于本法律条文可作如下理解:
其一,本条是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原来的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的法律行为。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经营范围,或者为了与公司的实际资产相符,或者为了提高公司的资本信誉,有时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但是,资本增加却涉及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本身财产的变化,因此,本法规定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才能进行。
其二,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禁止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