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网律师在实务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和公司增资纠纷极易混淆,甚至某些地方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也容易将这两个案由定性错误。在此本网律师试图对其做一个简单区分,希望有助于大家甄别二者案由的界限。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主要包括两类纠纷:(1)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2)因行使优先认股权产生的纠纷。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公司违反这一约定,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有权针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增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股东主张公司增资违反程序而无效,其实质是特殊的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行使新增资本的认购优先权。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主要是发生在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以及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公司增资纠纷主要是公司在增加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