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账目吃“闭门羹”怎么办?
股东查阅公司账目吃“闭门羹”,可诉至法院要求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目。上海法律网提示您,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却吃“闭门羹”的情形下,股东可诉至法院要求知情权。上海法律网现推荐一个相关案例供您学习和参考。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五日内将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李某查阅。
2010年6月1日,原告李某出资10万元、钟某出资50万、王某某出资100万,注册成立了江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钟某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王某某、李某任监事。公司成立不久,李某因病长期入院治疗,公司的经营管理均由钟某某、王某某负责。因公司一直未分红,2012年1月,2013年6月,原告两次要求被告分红,被告均以经营困难未盈利予以拒绝,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书一份,要求查阅公司自设立时起至2013年12月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告又予以拒绝。
被告江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其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原告另外与他人也注册了公司,其查阅账目存在不当目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李某系江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当然有权查看该公司的财会账目,且原告作为公司监事,依法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等权利,故对原告要求查阅江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李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不正当目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