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正文

股东知情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举证责任的分配意味着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则有可能导致败诉。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不同情形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着不同的分配。在查阅、复制除公司章程、记录和决议等材料的知情权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是特定公司的股东及自己主张行使知情权被公司拒绝即可,作为被告的公司如果要反驳股东的请求,则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为股东行使权利创造了条件,或者证明原告非公司的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向股东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此类诉讼中,只要原告股东认为其未收到会计报告,即可提起知情权之诉,而无需加以证明。至于公司,如果其认为已向股东送交会计报告,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中,股东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已经书面向公司请求查阅账簿,作为被告的公司,应当对其拒绝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举出“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来否决股东的权利主张。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特定信息而言,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由被告公司对股东是否知情的事实和不正当目的进行举证,若公司不能举证,则推定股东不知情和持有正当目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