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形下,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是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时候,才有此前置程序的规定,对其他请求不存在要事先向公司提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