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在撤销之诉中是否应当一律予以撤销,对此,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例外情形。
一般认为,对于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是否属于显著轻微的瑕疵,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法官在判断被告公司举证是否成立时,应当处于中立、公允的立场上,以具有普通智商和伦理观念的理性股东的认识为衡量标准,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惯例,对个案进行慎重的判断。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如果经法院审理确认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属于显著轻微的瑕疵,则该瑕疵的存在根本不存在影响公司决议实质内容的可能性,为了追求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人民法院对于这种公司决议应当采取尽可能使之有效的态度,此时也就不应当允许个别股东滥用诉权,行使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或者行使公司决议的撤销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