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了具备上述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免不了对外签订合同用以筹集资金、征用场地、购买设备或办公用品等。公司设立过程中,往往存在下列问题: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不能成立,合同责任由谁承担?发起人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发起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因此,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因为设立中公司的相关交易合同而出现股东、设立中公司和位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纠纷。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种合同的责任可能发生争议。合同相对人可能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能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也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此外,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向公司主张了责任,公司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向发起人追偿的,也发生公司设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