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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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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公司设立纠纷的特殊性。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有可能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能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能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一般管辖规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对于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问题,确定案件的被告很重要,将直接关系诉讼的管辖权限。

  另外,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此外,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向公司主张了责任,公司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向发起人追偿的,也发生公司设立纠纷。此时就是成立后的公司于发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了,那么此时的诉讼应由被告发起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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