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网律师在实务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客户甚至有些专业法律人士都会将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混同,对二者不加以区分。其实,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