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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不能时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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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我们认为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此种法律责任包括二个方面:(一)公司不能成立,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发起和设立的费用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二)当所发起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应当就认股人和债权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还返股款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但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的相关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可谓立法上的疏漏。有关判例表明,司法实践中对此基本态度是:公司成立后,因设立行为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于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公司可以拒绝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出资人或发起人内部按照设立协议或签署的公司章程的约定负担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负担费用。
  具体而言,当公司设立不能时,公司发起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分为内部民事责任与外部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一)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内部的民事责任
  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或其他原因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承担发起人合同的责任。当公司不能设立时,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所订立合同的责任,要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为数人时,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各国公司法或判例均无异议。2、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我国新《公司法》第95条均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须指出,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对债务、费用的产生有无过错在所不问。3、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对外的民事责任
  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对外的民事交往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除了无法由公司接受外,与公司成立时对外民事责任大致相似:1、对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发生债务,一般以设立公司必要行为为限而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但其他发起人追认该行为的,可以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如果追认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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