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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问:如何确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法律网律师答: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只要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真实的意思表示下,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即可认为该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的产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有权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的诉讼。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的变更,若不会致使公司章程修改,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即可,不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否则,须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应以公司为原告,以非法持有公司证照人为被告。

  另外,上海法律网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前,一些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证照保管人会继续占有公司证照而不配合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客观上会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造成一定障碍。但是,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若阻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私自拿走公司证照,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证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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