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联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正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也是公司法学正在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理论。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诉讼也已成为审判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司法》规范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而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作为新的合同类型,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遏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间产生的纠纷,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义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