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既包括公司本身,也包括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所以因公司关联交易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的不同,所涉及的诉讼类型也是不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直接向其控制公司提起的赔偿请求权之诉,公司对获得利益的其他关联人提起的赔偿请求权之诉,公司对其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损害赔偿或者归入权诉讼等,这些诉讼均属于一般的损害赔偿或给付之诉范畴,按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其诉讼程序均有法可依。
(二)公司股东以公司利益受损为由提起的诉讼
此类诉讼基本上是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范畴,对此,我国新《公司法》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公司债权人直接提起的诉讼
公司债权人在关联交易发生后,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也可以直接提起相关的诉讼。此类诉讼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债权人提起要求确认关联交易行为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此类诉讼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操作。此种诉讼中,公司债权人是原告,公司以及公司关联人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是公司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因为公司关联人因关联交易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负有向公司赔偿损失的债务,在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公司债权人得依《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关联人行使代位权,此种诉讼中,公司关联人为被告,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公司股东提起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股东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为股东及公司,此类诉讼提起的条件、诉讼程序,新《公司法》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