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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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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人的确定

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清算人申报的制度,以对清算人的产生进行规范,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的。

依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清算责任人,也即直接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般多明确为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6月14日形成讨论纪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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