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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责任纠纷下如何确定法院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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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责任纠纷下如何确定法院管辖问题?

什么是自行清算呢?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散,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公司自己主动组成清算组进行的清算即是自行清算,如果在公司解散后逾期没有主动进行清算活动,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有可能由于故意、懈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从而构成清算责任。自行清算情况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那么实践中对于自行清算纠纷中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开头部分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这里明确了这部司法解释解决的是两类问题:一是“法院审理公司解散”问题,即公司的“司法解散”,二是“法院审理清算案件”问题,即公司的“强制清算”。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条规定是清算责任的实体性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应当具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公司诉讼来说,由于案件事实与公司牵涉较多,在强制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财务状况等事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也具有相当合理性。其中,对于强制清算案件来说,由于被告就是公司,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住所地为唯一的管辖地。而对于清算责任纠纷来说,被告住所地和公司住所地应当是原告可以选择的范围。

从案件性质来看,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清算组成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比如怠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种不作为)的地点应当被理解为是在公司,因为整个清算活动本身在法律上应视为是在公司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故此,按照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公司住所地和被告所在地也应该成为清算责任纠纷管辖的两项选择。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最新修订版中,清算责任纠纷归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类,从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的角度看,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亦属妥当,但是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专属管辖”应当慎重。我们认为目前将公司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两种地域管辖适用于清算责任纠纷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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