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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成立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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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第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第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上述情形下债权人不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成立后其主要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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