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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现六大突破

编辑:公司律师 来源:公司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历尽寒暑,一部"脱胎换骨"的《公司法》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实现六大"突破"

  "原公司法并不是领带和瓜皮帽的般配问题,而是所缺内容太多,像是西装少了几处关键部位,看上去很别扭。"一位法律界人士对原《公司法》的评价,反映了这部法律的全部尴尬。

  新的《公司法》主要在六大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由最低10万元降至3万元,上市公司由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股份公司仍保持1000万元。并且,打破公司不得进行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的限制,允许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形下,进行股份回购。

  第二,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一人公司获准设立。

  第三,新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独董要进入专业委员会,且数量要增加。

  第四,引入"揭开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为当公司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瞒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放松转投资限制,将现行法律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改成75%。

  第六,放开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将旧法中只有国企可以发债的规定删去。

  此外,新的《公司法》还在强化控股股东责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增补。

  "大改"是必然选择

  一致的观点认为,原《公司法》的最大缺陷在于立法理念的落后。首先,以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制为背景的原《公司法》,实际上是一部以国有企业为本位的法律,其中存在着许多对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背后实际隐藏着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其次,强调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制,原《公司法》强制性、管制性、禁止性规范多,任意性、可选择性规范少,是一部国家本位而不是当事人自治的公司法。另外,原《公司法》在公司治理规范方面的落后,也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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