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俊海
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了。这意味着2006年的证券市场的年主题必然是公司法年。
2006年是公司法的学习年。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公司法的实施关系到成千上万的公司、股东、经营者、劳动者、银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牵涉到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商务主管部门、法院、仲裁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各方主体行为模式的改革与调整。因此,上述行为主体必将认真学习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领会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琢磨新旧公司法的区别,发掘新公司法蕴含的法律智慧,以便为活学活用公司法提供理论支持,自觉贯彻。新公司法出台以来,全国各地自发掀起的新公司法学习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即其明证。
2006年是公司法的规则细化年。尽管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进一步增强,但仍有待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密切配合。作为新公司法配套法规的新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新公司法一道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了“制度接口”。“制度接口”对于密切衔接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确保公司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具有重大意义。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就是一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契机,在2003年《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若干规定(一)草案》的基础上,抓紧修改并早日出台新公司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当然,除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及时做好与新公司法配套的部门规章的废改立工作。
2006年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全面改版年。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在综合考量公司文化和投资者投资性格的基础上,量体裁衣设计个性化条款。而在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发起人购买公司登记机关印制的公司章程范本;而且把公司章程变成了“填空题”,不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范本之外自行设计公司章程条款。一些公司和律师也满足于做“填空题”。为鼓励公司自治,应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例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基于公司的人合性约定,股东之间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建议公司登记机关开发出实用价值与创新精神并重的系列公司章程范本。中国证监会也应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前许多公司章程都是以1993年《公司法》为蓝本制定的,而新公司法彻底修改和颠覆了旧公司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因此公司章程改版和升级已经成为每家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2006年是公司注册年。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由于立法者对上一世纪八十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为鼓励投资,新公司法大幅下调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鼓励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允许所有权、他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废除了转投资限制,允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幅下调公司上市门槛,允许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一人公司行使,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在以上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2006年将成为中国历史上注册公司数量最多的一年。
2006年是公司治理年。如果说1993年《公司法》相对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一次革命,新《公司法》推出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可称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二次革命。新公司法剥夺了董事长的决策权;保留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倘若董事长怠于履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针对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新公司法还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赋予了监事会的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诉权、签单权,完善了职工监事制度。上述改革有望提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